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64 |
事项名称 | 应试人员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
实施依据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四)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
责任事项 | 1.现场处理责任: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2.审查责任:应当将应试人员违纪的事实、情节,查收的作弊证据以及现场处理情况,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并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及有关证据,经考点总监考人审查确认后,报送盟司法局。 3.决定责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加盖公章。 4.上报责任:报自治区司法厅决定, 5.移交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