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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查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利
编码 d_bm_msfj/2017-00280
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查
实施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个人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查。

  3.上报责任: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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