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88 |
事项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对旗县市司法局提交的初审文件进行审核;2.确定责任: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通过年度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或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3.备案责任:将机构考核年度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