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92 |
事项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文件,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旗县市司法局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3.上报责任: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