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权责清单
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律师的处罚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编码 d_bm_msfj/2018-00178
事项名称 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律师的处罚
实施依据

  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有违规形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责令退还财物、罚款等处罚项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罕山西街兴安盟电信西侧 电话: 0482-8268526 传真: 0482-8268528 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审计局主办 兴安盟信息产业化办公室协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 真彩32位浏览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蒙ICP备050027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