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组织审计国家、自治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按照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负责对盟国有金融机构和盟行署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按照审计厅统一组织安排,负责对自治区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依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兴安盟内农村合作非金融机构等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负责对盟内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组织审计盟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盟行署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组织审计盟驻外非经营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承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盟行署规定,组织对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审计监督职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自治区审计厅授权负责审计电力和能源等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运营和管理情况;指导全盟审计机关上述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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