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的解读

来源:法制科 发布时间:2021-04-12 16:45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为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盟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

  一、《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内政办发〔2015〕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共分为7个内容:

  (一)审计整改督促、跟踪、核查责任

  1.督促责任:各审计组

  2.跟踪责任:审计组长或主审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沟通,督促、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整改进程。

  3.核查责任: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分管领导实地、实物、实证察看责任,主审、审计人员负责察看审计整改实地、实物、实证,确认审计整改实际情况。

  (二)审计整改督促机制

  1.落实审计整改报告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2.实行审计整改情况动态管理。审计机关业务科(股)室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台账,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严格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做到整改一件销号一件。

  3.审计整改约谈。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失实,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

  1.认定原则: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认定坚持“依法依规、讲求证据、注重实效”的原则。

  2.审计整改印证材料包括: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

  3.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整改中和未整改三类。

  (四)审计整改工作档案管理: 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督促整改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完成一项销号一项,未整改到位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

  (五)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说明:被审计单位积极进行整改但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整改较难的,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说明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整改期限、计划等情况。

  (六)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和协同

  1.报告:向盟人大工委(本级人大)和本级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2.协同: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审计机关应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七)整改情况审计与督促检查

  1.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的跟踪审计,将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下一次审计实施方案,持续跟踪整改情况。

  2.开展常规督促,审计机关在下达审计决定之日起90日内;开展专项督促。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对拒绝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推动问题整改。

  三、实施时间:2021年4月12日

    政策原文:《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兴安盟审计机关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办法.pdf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