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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审计局包容审慎三张清单

来源:兴安盟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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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审计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玉龙 18848063559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审计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玉龙 18848063559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审计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审计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兴安盟审计局 联系人及电话:王玉龙 18848063559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备注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审计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审计局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审计机关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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