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78 |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设立审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查。 3.上报责任: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