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82 |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申请及个人申请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收到材料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准,不核准的告之理由。 4.上报责任: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