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84 |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 |
实施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责任事项 | 1.考核责任: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 2.告之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3.备案责任:将机构负责人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