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利 |
编码 | d_bm_msfj/2017-00286 |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
实施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责任事项 | 1.考核责任: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公证机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2.告之责任: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 3.备案责任:将机构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