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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审核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权利
编码 d_bm_msfj/2017-00294
事项名称 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审核
实施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受旗县市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对旗县市司法局提交的减刑材料进行审核;

  3.提请责任:将审核同意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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